一、引言:挂名法定代表人了吗?
从未打过官司,却突然买不了高铁票或机票?如果遇到这种情况,需要回想一下是否曾挂名过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不参与实际经营、仅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已是屡见不鲜。通常,员工基于公司股东的委托,挂名公司或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有人因亲戚或朋友的请求,挂名亲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挂名法定代表人通常“有名无实”,名义上虽为代表公司,实际却基本不参与经营管理,有的甚至对公司情况一无所知。很多挂名人在公司败诉后追责法定代表人时,才知道自己上了法院的“黑名单”。
二、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在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挂名人的风险不易被触发。但由于不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挂名人因公司被起诉而“背锅”的案件频发,风险不容小觑。具体而言,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风险部分列举如下:
01
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公司欠款不还或拒绝履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除对公司采取措施外,还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另外,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如果公司欠缴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02
民事赔偿责任
挂名人通常会被告知,公司出问题由股东负责,法定代表人只是个名义,不会实际承担责任。其实并非如此。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新《公司法》第十一条同样增加了该项规定。
对比《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关于用人单位对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追偿情形,可以看出法定代表人相较员工的过错责任更加严格。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用人单位才能向其追偿,如果只是一般过失,则无须对内部承担责任,用人单位不能向员工追偿。
法定代表人的过错责任则严格得多。对法定代表人来说,只要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者过失,即便是一般过失,也要对内承担责任,公司就可以向其追偿。
另外,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如果破产企业存在不合理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法定代表人亦有可能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03
行政责任风险
公司属于拟制人格,虽然可以作为独立主体从事经济活动,但公司的各项行为仍需通过人来完成。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不仅对公司对外交易负有责任,也对公司的各项行政义务负责。
如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若存在财务报告虚假记载或隐瞒重要事实、清算时隐匿财产等违法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高额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
除此之外,多行业多领域的法律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行政责任。
04
刑事责任风险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两罚原则为主,既处罚单位,也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法域中对直接负责人的处罚亦借鉴了两罚原则。企业出现刑事等重大风险时,法定代表人往往第一时间被“控制”,法定代表人挂名的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触犯刑法而被追究责任时,法定代表人如果被认定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负责人员,则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退出路径
01
通过协商等方式,变更挂名法定代表人
如果已经挂名了法定代表人,为防止挂名风险扩大,建议先通过协商变更、解除委托等方式进行变更:
1. 协商变更
公司法域以自治为原则,退出法定代表人最便捷有效的方式是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协商变更。
当然,上任容易卸任难,这种方式不仅常遭推脱,而且如果公司已经处于经营不善、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的状态,或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矛盾,则公司往往不予配合变更,致使协商无效。
2. 解除委托
公司委托员工挂名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委托合同关系中,只要一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方,合同即被解除。因此,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通知委托方解除委托,或在辞职时一并提出。
新《公司法》第十条新增了有利于挂名人辞任的规定,即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该规定为公司在旧法定代表人辞任后怠于选任新法定代表人而造成法定代表人长期难以变更的困境,提供了解决路径。
02
通过提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变更或涤除法定代表人
1. 可诉性之争
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股东会决议事项,为公司自治范畴,法院应当尊重公司自治,不应以司法强制力介入公司的内部治理,不能强制公司作出变更决议。持该观点的法院往往不会支持原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涤除之诉,甚至不予受理案件。
显然,上述观点未考虑到某些公司难以作出股东会决议的实际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再94号”公报案例中认为:“个人不具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主体资格,公司亦不依法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变更申请以及相关文件,导致原法定代表人仍然对外登记公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给其生活造成实际影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除提起本案诉讼外,原法定代表人已无其他救济途径,故其请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所以,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如果公司存在不予配合办理变更手续、实际控制人已下落不明等情形,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原法定代表人已无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之诉,通过诉讼方式涤除法定代表人。
2. 诉讼要点
是否提起诉讼就一定会得到法院支持?并非如此。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仍属于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司法裁判尊重公司自治,谨慎介入公司内部管理,如果不能严格满足提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的法定事由,涤除法定代表人诉讼并不容易获得法院支持。所以,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涤除亦是诉讼中的难点。
以笔者代理数起类似案件并且成功取得涤除判决的经验来看,进行变更或涤除法定代表人的诉讼,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首先,应当在起诉前通过向公司及其股东发送律师函等正式函件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穷尽自力救济方式;
其次,应当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银行以及重要商业伙伴发函、发布公告等,向其谨慎告知法定代表人已发生实质变更的情况,防止风险扩大,并且为后续诉讼做好准备;
再次,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确定诉讼主体与管辖法院,制定差异化的诉讼策略。诉讼过程中,充分而适当的证据极其重要,通过提供扎实的事实证据和准确的法律依据等,来争取法院对变更或涤除法定代表人主张的支持。
四、结 语
存在风险并非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应当客观、辩证地认识法定代表人的权责,建立风险意识。如果存在不参与公司经营而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则建议尽早通过非诉讼方式协商变更、隔离风险,如无法协商变更,则可以通过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确保自身权益免受不必要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