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源律谈 | 网络曝光“出轨”证据可能涉及的刑责思考——以上海女教师“出轨”男学生事件为例
时间:2024-02-28
来源: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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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近日,上海二中女教师出轨其16岁男学生的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事件中,女教师的丈夫将所谓的“出轨”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和视频,公之于众。当前,网络上出现大量法律分析文章,这些文章的普遍观点认为:由于涉事男生已满16岁,且没有证据表明女教师使用了暴力或胁迫等手段,因此女教师的行为主要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可能面临纪律处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

 

而对于女教师的丈夫,作为受害者,其公开聊天记录的行为可能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但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时,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然而,这些法律分析在传播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误导,使公众误以为手握真实证据的受害者可以在网络上随意曝光而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这种误解有可能加剧网络暴力,进一步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一误解,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深入分析受害者随意网络曝光“出轨”证据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旨在消除公众对此的误解,并提醒大家在网络行为中一定要恪守法律底线。同时,对于出轨受害者而言,如果确实需要进行民事救济,文章后面也会有一些建议,指导受害者如何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合理曝光证据。

 

 

二、网络发布必须遵循法律,身份并非豁免理由

 

在现代社会,网络空间已成为信息传递和交流的重要场所,但它并非法外之地,同样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无论发布者的身份如何,一旦将信息上传至网络,就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便是遭遇不公、感情受挫的受害者,在通过网络曝光所谓的“出轨”证据时,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曝光的证据必须合法合规,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否则,原本的受害者也可能因此面临法律制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三、网络曝光证据内容需合法,法律尺度须严守

 

在进行涉及“出轨”证据的网络曝光时,确保证据内容的合法性至关重要。即便受害者手中握有真实证据,一旦证据内容涉嫌侵犯他人隐私、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其公开传播便可能触犯法律。特别是当这种公开导致当事学生遭受网络暴力、人身攻击或社会歧视等严重后果时,受害者可能因忽视对他人和当事学生的伤害而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因此,受害者在公开证据时必须确保其中不包含侮辱或诽谤他人的内容,以免因触犯法律而承担严重后果。

此外,如果公开的证据中包含身体裸露的内容,尤其是涉及性行为或性器官的展示,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需要注意的是,除了视频和图片外,曝光的音频或文字若带有色情淫秽内容也可能构成此罪。这一罪行不要求有牟利目的,只要存在传播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当曝光涉及未成年人的隐私或身心健康时,法律后果将更为严重。由于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享有特殊保护地位,任何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都应得到谨慎处理。因此,在公开涉及未成年人的“出轨”证据时,必须格外注意法律尺度,以免引发更严重的法律后果,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四、法律人的思考与呼吁:完善立法与加强性别平等保护

01

完善未成年人性同意权立法

 

上海二中事件不是师生恋或八卦新闻,而是一面揭示我国现行法律在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方面不足的镜子。特别是对于14至18岁的青少年,尤其是男性未成年人,我们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薄弱。此次事件应被视为一个警钟,激起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深刻反思和严肃讨论。我们必须尽快通过立法手段,强化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确保他们在法律的有力庇护下行使自身权利。在关注女性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我们同样不能忽视男性未成年人的保护。这次事件应成为推动完善未成年人性同意权立法的契机,以促进社会进步和未成年人全面保护。如此,这个新闻事件才有可能推动社会进步。

对于教师与学生间发生的关系,我们必须明确其性侵害的性质,坚决打击和防范此类行为的发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成长。

 

02

加强性别平等在刑法中的体现

当前,我国刑法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女性,这种规定显然已经落后于时代步伐,且有违性别平等原则。由于这一规定,男同性恋群体中的强奸行为,以及女性利用优势地位对男性实施的性侵害行为,均不能依强奸罪进行惩处(强奸罪的刑罚范围从三年有期徒刑到死刑)。这些行为往往只能被轻判为强制猥亵罪(刑罚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侮辱罪(刑罚最高为五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然而,性侵犯是一种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受害者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应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因此,我们呼吁对刑法进行修正,实现性别中立。无论犯罪者和受害者的性别如何,只要涉及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形式的强制手段,如威胁、利诱、利用权势或受害人的弱势地位等,实施的强奸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这样的修正不仅能更好地保障被同性侵害男性的合法权益,也能有效防止女性利用优势地位对男性进行性侵害,实现法律公平、公正的重要一步。

 

03

借鉴现代国家法律规定,完善我国法律制度

多数现代国家规定,与14岁至18岁未成年人发生关系的成年人,如果年龄相差超过三岁,无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均视为性侵犯。同时,利用优势地位(如教师与学生、警察与嫌疑人、医生和患者等)发生的性行为也一律视为性侵犯。这样的规定旨在防止成年人和处于优势地位的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性剥削。例如,法国刑法第292条规定:“未成年人和一位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如果未成年人的年龄在十五岁到十八岁之间,而且成年人的年龄超过十八岁,那么即使未成年人表示同意,该行为也会被视为强奸,除非双方是夫妻。” 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先进的法律制度,通过立法完善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措施,加强对于性侵犯行为的惩处和打击。

 

 

五、题外话:隐私权保护与民事权利救济的平衡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隐私权的保护确实存在,但没有专门法律,而是散见于诸如宪法、网络安全法等多个法。然而,隐私权的保护并非绝对,它应当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进行。否则,若对隐私权的保护过于绝对化,可能会导致社会道德底线的模糊,导致整个社会善恶不分。因此,我们需要在隐私权保护和民事权利救济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以王宝强微博发布马蓉与他人通奸信息为例,尽管这一行为可能对马蓉的名誉和隐私权造成损害,但王宝强在掌握确凿证据的情况下选择曝光婚内出轨行为,也可以被视为一种民事权利救济的方式。这种行为并未触犯我国刑法,体现了隐私权保护与民事权利救济之间的平衡。

女教师丈夫最大的错误是不应该曝光那位男学生的真实姓名等信息。如果他在曝光时能够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等合法权益,曝光的内容没有身体裸露的照片与视频,没有带有色情淫秽音频文字,将不会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的风险。或者,只将证据发给其妻子的亲人群或亲友等特定人,也不会构成犯罪。

 

 

六、结 语

 

受害者随意将“出轨”证据进行网络曝光可能面临多重刑事责任。我们必须认识到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受害者在考虑网络曝光证据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谨慎行事,并遵守法律法规,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同时,社会也应当加强对网络行为的监管和引导,维护网络空间的健康和秩序。通过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共同构建一个文明、和谐、法治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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