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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源律谈 | 因疫情防控“缺席”,你可能需要一份授权委托
发布时间:2020/3/2 15:46:50  发布者:admin

随着各地逐步复工复产,人们也纷纷踏上返程。但眼下疫情防控工作仍处于攻艰克难阶段,不少人员因种种原因难以及时返程、返岗,不少事务面临当事人缺席而需要托人忠事。对此,本文拟对委托与代理之间的关系浅谈几点理解,并结合处于疫情防控期间对授权委托书拟写提几点建议。

一、委托和代理之间的关系

首先,在建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前,我们先理清委托和代理的关系:委托和代理分属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委托是发生在委托人、受托人两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代理是发生在委托人、受托人、第三人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故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委托事项亦非必定含有代理权之授予。如,在委托他人处理有经济意义的行为或单纯的事实行为时,委托人可不必授予代理权,受托人亦可以己名义处理委托事务。而代理权的授予,则可以基于委托、承揽、雇佣和合伙等法律关系产生,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法定代理,或通过指定而产生,由此可见,代理亦并非以委托为前提。简单而言,基本分为:“可委托”、“可代理”、“可委托+代理”三种方式。

其次,了解哪些事项是不属于委托代理范围。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具体言之,除了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如遗嘱、收养子女、婚姻登记等法律行为外,一般民事活动都可以进行委托代理。

第三,关于形式可采取书面或口头进行。但口头委托的形式虽然简便、灵活,出现纠纷时却容易空口无凭,难于界定孰是孰非。为避免发生这种情况,重要事项仍以书面形式仍为最佳选择。

二、授权委托书要点审查及风险提示

当委托人和受托人合意建立委托法律关系并需要拟写一份授权委托书时,对一些容易隐藏风险的细节需加以关注,避免因授权不明、主体不适格等原因,出现各种风险。《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所以,先行做好一份有效、规范的授权委托尤显重要。

1、主体要素。双方应充分核实,确保详细和准确,特别是双方在异地。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姓名、证件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应列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出现纠纷时,该项内容往往能成为重要信息和依据。

2、委托事项。双方明确委托和代理需求,如果授予有代理权还应对事项和权限范围要求更明确、具体,尽量避免使用容易发生歧义如的字样。如果属于诉讼委托代理,则选择相信律师具备的专业性,根据个案选择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

3、授权期限。授权委托的起止期限也是一道风险防范的重要屏障。通常授权期限不宜过长,以具体事项需要合理设定。另,如果委托人取消授权,则授权自送达受托人之日取消,但委托人应及时收回受托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如有使用相对人的还应及时通知。否则就算取消授权也很可能仍要面临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签章真实。授权委托书须委托人本人签章才生效。涉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规范的签章形式为公章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名。如果仅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而没有盖公章,而受托人未作仔细审查,一旦出现不被认可则易起纠纷。

三、疫情防控期间的应对

1、受托人可能出现无法代理的突发情况。疫情防控期间,为避免受托人出现无法继续代理的突发情况,委托人可根据具体事项考量是否有必要赋予受托人转委托的权限,并在授权委托书上予以明确。

2、重大事项的委托代理。如果需要进行重大事项的委托代理,可采取公证授权方式,除了专业、安全,发生纠纷相对能减轻解决成本。

3、切莫对签章大意。签名不实容易引发纠纷。特别是异地委托,勿因图一时方便,交由他人代签。受托人亦应尽审慎义务核实签章,以免自身原因导致承担连带责任的后果。

4、不遗漏附件材料。目前运输和物流还处于逐步恢复状态,附件特别是主体身份资料应提前准备齐备,避免被拖延耽误。

上述几点供参考之余,拟定一份完整、规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量体裁衣,以利于在这段特殊的疫情防控时期,让暂时缺席问题能够顺利解决,避免在特殊时期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陈洁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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