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38312188
EN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律师公益
成功案例
律师文集
启源律谈 | 商业巨头的傲慢与冷漠——谈谈滴滴客服拒不提供必要信息的法律解决之道
发布时间:2018/9/3 9:09:23  发布者:admin

导论

2018824日下午,乐清一幼儿园老师在乘坐滴滴顺风车过程中遇害,年仅20岁。而事发当天,受害者曾在微信上向朋友发出求救信号,朋友报警后,滴滴客服以用户隐私为由拒绝提供车主信息,警方则以无车主信息为由不予立案。试问,如果滴滴客服人性尚存,是否不应如此冷漠?乘客的人身安全与公司规则相比,孰轻孰重?笔者试从法律角度探讨滴滴客服坚守公司规则的行为的不合理性以及法律解决办法。

案情回顾

根据相关报道,2018824日下午,乐清一幼儿园老师乘坐滴滴顺风车被司机奸杀。据受害者的家人说,当天下午1点多,姑娘从乐清飞虹南路上车,去永嘉上塘参加一个朋友生日聚会。

下午210分,姑娘发微信称司机开的山路没有一辆车,有点怕。

下午215分,姑娘发微信给朋友说救命、抢救

随后姑娘手机处于关机状态。

 

 

遇难者同学说:昨天下午,他们看到姑娘发出“救命”的信息后,就一直在联系滴滴顺风车平台,想他们提供帮助。一直到下午5点左右,滴滴一直在说会优先处理,也没给出任何处理结果。我们很失望。

 

 

法学及法律解释

(一)法的价值理论

法学理论认为,法的价值分类包括:秩序、自由、正义。在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冲突解释方法为:

1、价值位阶原则

当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即各种不同价值之间存在主次关系。具体而言:自由优于正义,正义优于秩序。在本次事件当中,受害人的人身及生命安全即将或已经受到威胁,而滴滴公司规则却不允许客服人员泄露用户隐私。受害人的人身及生命安全属于人身自由,而滴滴公司规则属于秩序,根据价值位阶原则,自由是优于秩序的,客服人员却以公司规则为由无视乘客的人身及生命安全,这是第一个不合理之处。

2、个案平衡原则

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在本次事件当中,车主的用户隐私也属于自由,在车主的自由与乘客的自由发生冲突时,客服人员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此时车主与乘客的自由并非等价,在乘客的健康及人身安全有受到侵犯的可能性时,车主的自由是“受限的法益”,乘客的自由是“受保护的法益”,此时仍然过分强调保护车主的自由而忽视了乘客的自由,这是第二个不合理之处。

3、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包括三个下位原则:

①适合性原则:限制人民权利之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所预期的目的。

②必要性原则:在适合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该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称“最小侵害原则”。

③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人民权利之侵害程度与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处于一种合理且适度的关系。

根据上述三个原则,客服人员在接到求救后,在无法核实资料真实性的情况下,为保护乘客的人身及生命安全,亦为了最低限度不损害车主的用户隐私,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并向警方提供车主资料。而滴滴公司客服人员在处理这次事件当中,却盲目模仿了某外国公司的原则,坚持绝不泄露用户隐私,导致悲剧发生,这是第三个不合理之处。

(二)现行法律规定及修订建议

上述法律原则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充分体现在当今我国刑法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之中。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遗憾的是,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关于紧急避险的明确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履行工作职务时,遇上他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与公司规则冲突的情况,只能凭良心选择,要么继续漠视,坚守公司规则,要么放弃工作。为保生计,多数人愿意选择后者。因此,笔者建议如下:

第一,在劳动合同法中增加劳动者的紧急避险权的规定。在当今实践当中,无论是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还是另行签订的劳动合同,普遍不具有劳动者紧急避险权条款。遇上劳动者行驶紧急避险权,结果往往由双方协商。由于公司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往往只能被迫接受。在立法中明确劳动者的紧急避险权,可以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谈判提供多一份保障;

第二,在劳动合同法中增加劳动者的紧急避险行为不得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的规定,以此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时候,用人单位往往会考虑最后一步,解除劳动关系。当劳动者的紧急避险行为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理由时,用人单位不敢轻易违反法律规定,在谈判中避免谈判破裂。

第三,在劳动合同法中增加当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紧急避险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这是为劳动者提供最后的保障,即使做好人,丢了工作,最坏的后果至少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结语

   麦克莱曰: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法律不能解决道德问题,立法仅仅起到引导作用。然恶法足以泯灭人性,而良法则可唤醒内心的善良。作为律师,衷心希望中国的立法和司法能起引导作用,唤醒中国人人性当中尚存的一丝“火种”。

 

撰文:李峻飞律师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2号高德置地广场H座(冬广场南塔)42楼                邮编:510623
Copyright © 2015 Guangdong Qiyuan Law Firm . All Rights Reserved.粤ICP备17074046号 powered by www.vancheer.com
关注微官网

了解更多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