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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源律谈 | 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间员工工资支付的十大问题
发布时间:2020/2/1 19:34:16  发布者:admin

2020年春节注定是不平凡的一个春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全国上下,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127日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行业、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924时。

我们最近收到很多企业管理者、HR关于员工上班与否、企业复工以及疫情防控压力现实问题,要不要通知员工继续休假、是否可以直接折算为员工的年休假,如果继续休假这期间工资如何发放、要不要通知特定区域的返岗员工隔离,以及隔离期间工资如何发放等等问题。广东人社微信公众号已经就上述问题做了简要的解答,现我们结合法律规定就大家咨询的问题梳理以下10条意见供各位参考:

 

1、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31日、21日、22日)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首先,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31日、21日、22日)企业不应要求员工上班到岗, 其次,确属于特殊行业特殊情形,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则可以选择两个方案处理:

1)恢复正常上班后安排员工补休;

2)企业参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员工进行补休,若不能补休,则企业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的200%支付加班费。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23日至9日期间员工的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924时。23日至29日期间的停工,属于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所采取的控制措施,此期间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其中28日、9日是休息日。

2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并未超过一个月,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8日、9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员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此处注意,病假工资应参照用人单位制度文件规定且不低于法律最低标准,即不得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经确诊后患病员工的医疗期如何确定?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规定,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经确诊后患病员工的病假工资如何确定?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目前广州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

 

6、企业是否可以受疫情影响为由进行裁员?

1)不可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7、政府通知202023日至9日前不得复工,企业可否将此期间适用员工的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既然政府通知具有强制执行力,而此期间又不属于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因此用人单位应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执行支付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更为稳妥。我们认为在此期间企业不可强制适用员工的年休假。


     8企业是否必须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

企业应当执行政府的延迟复工的文件,因为该文件具有强制力,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不早于本地规定的截止期限前即20202924时前复工。

 

9、如果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确需提前复工的应该怎么办?

广东人社微信公众号对此给出了明确答复: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明确,属于前文规定的五类企业,需要在2924时前复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申请报备。

 

10、如果其他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未经许可备案擅自复工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如果有的企业强制提前复工,则该单位、其相关负责人可能面临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警告、罚款、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存在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情况严重的有刑事法律风险。

 

面对疫情,全社会需要互相理解,共渡难关!企业有社会责任,因此承担了更大的成本和损失经济利益的代价,劳动者也要树立与企业共同发展的意识,应与企业同舟共济。出现任何不同的理解或者纠纷应当首先以协商为主,换位思考,共渡难关方为上策!

 

作者:杨满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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