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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源律谈 |“百年家业 传承无忧 ” ——保险金信托业务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3/4/11 10:46:13  发布者:admin

 

 

导言

“后疫情时代”,一位已经财富自由、实现了“一个小目标”的大湾区创业家张总遇到了一点担心事:就在不久前,隔壁同为企业家的邻居老李因不幸感染“新冠”而猝然离世,其名下的大额资产瞬间变成了“家族宫斗”的导火索,遗孀和幼子们不仅没来得及处理好后事,反倒还得疲于应付来自老李兄弟姐妹和远房亲戚的关于争夺遗产的诉讼。

眼看着“隔院起火”,张总开始担忧如何避免同样的悲剧发生在自己身上。明月高悬、夜幕深邃,凝视着卧室的全家福,同时兼顾“儿子、父亲、丈夫、公司总舵主”等多重身份的张总被各种想法和声音扰乱着神思。于是,他郑重地与自己进行了一场深度对谈……

 

声音 A(代表感性)

人生苦短,活在当下,有啥好愁这些事情?明儿再约赵哥他们喝酒侃大山。

你可别瞎出主意,难道老李的悲剧还不足以让你长点教训吗?不如考虑提前立个遗嘱,防患于未然。

声音 B(代表理性)

声音 A(代表感性)

我正值壮年身体好得很呢,现在折腾遗嘱这东西太不吉利了;况且,你可是瞧不起我的风险把握能力?现在公司资金流充足,每年光我个人的业绩分红都有大几百万,让我的儿女“躺平 ”一辈子都行,这种“钞能力”还不够吗?

我不否认你很成功,但是请注意今天的财富不代表明天可以继续拥有——经济下行的压力和动荡的产业格局都在时刻挑战着你。

别忘了,你昨天可是刚刚跟某集团签了业绩对赌协议,到了年底要是业绩达不到要求,小心对方直接把你告到破产为止。

声音 B(代表理性)

声音 A(代表感性)

知道知道,但我也不傻啊,我的三姑就是做保险的,多年以前我就听她建议花了百来万买了一堆大额家庭保险,具体是啥我也没管,反正听她说“有保险就有保障了”,这还不够吗?

 

回到现实,如果张总就此咨询笔者,笔者会就以上问题答复:“还远不够,需要做得更好才行”。

事实上,家族财富规划作为一项复杂、精密、长期建构的“马拉松式的业务”,不应该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反之,张总应心怀“风物宜长远”的大格局,去审慎考量和决定自己辛苦积累的合法财富,在自己“百年”后该流传给谁?流传的方式和数额又该如何确定?除了单纯的传递物质遗产,先人的品格、意志等精神遗产是否亦可流传后人?

保险金信托的价值与基本架构

(一)财富传承工具的利弊分析

1.立遗嘱

对于大部分高净值家庭而言(如前文的张总),大额的家庭遗产如果单纯以“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配,会导致财富被“稀释”,显然这是创业者难以接受的。因法定继承受继承顺位影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换言之,任何一个具有法定继承权的“远房亲戚”都可能对遗产分杯羹,这无疑将会给潜在的法律纠纷添上一些不必要的道德风险。

 

但是,受制于“忌讳谈死”的传统观念,普通人对立遗嘱这一法律行为的想象基本都是“某个老人躺在医院ICU奄奄一息之时所作的遗言”,导致在大量的诉讼案例中:原告方挑战遗嘱效力的观点便是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存在无效事由。因此从大量的实践案例来看,尽管立遗嘱有用且操作方便(如可通过代书、打印、录音录像等方式订立),但是遗嘱订立的时间点和方式不正确,都会严重影响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2. 买保险

随着物质水平和风险防控意识的提高,买各类商业保险已成为许多人规避人身、健康风险的常规手段。为防止掌门人突然身故、身残导致的“家道中落”,保障家庭成员生活无忧,给家里的“顶梁柱”购置大额寿险是有一定的防范作用。但是,基于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一旦理赔事由发生后,保险人(即承保的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将相应保险款赔付给指定受益人,成为其名下资产。这种赔付方式可能会存在这样的问题:拿到巨额保险款的受益人有可能因不当挥霍而导致最后的家产被迅速败光。即便其自身不挥霍,但是一旦牵扯进纷繁的债务纠纷,上述保险款也有可能成为利益相关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行查封冻结的标的物,最终同样没能实现财富稳健传承。

 

3. 设信托

200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称:“《信托法》”)将信托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如果以传承财富为目的来设立信托,可以将其理解为:“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事实上,由于信托财产与受托人未纳入信托部分财产(下称“固有财产”)存在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且信托不会因为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其次,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因此信托设立后已注入的合法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不动产、受益权)将自动产生法定的“风险隔离效果”,避免被第三方分割、继承或被强制执行。但是,根据行业习惯,设立家族信托的资产门槛约在 1000-3000万元人民币之间,且信托公司对于拟投入资产的尽职调查、反洗钱合规审查等流程均需大量时间、经济成本,这对于部分“想省事”的高收入人群而言可能会“望而却步”。

 

相关注释: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01.01生效,下称“《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02

 

《民法典》第1121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 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1127条: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 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03

 

 导致遗嘱产生效力争议的主要原因为:其一,遗嘱法定形式要件可能欠缺,如自书遗嘱是否为本人亲自书写、代书遗嘱见证程序有无瑕疵、打印遗嘱中遗嘱人是否同时书写签名和日期、共同遗嘱的遗嘱人是否为夫妻等;其二,遗嘱人遗嘱能力可能欠缺,如遗嘱人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患有精神类疾病等;其三,遗嘱处分内容是否合法有效、财产权属是否清晰存疑。——摘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遗嘱继承纠纷审判白皮书(2022年度)》,2023年3月发布。

04

 

 定义源于中国银保监会下发《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

 

 

(二)保险金信托架构与作用

在简要介绍主要财富传承工具的利弊后,现行法律框架下是否存在可以“择其长处而避其短”的高性价比工具呢?答案便是本文主推的“保险金信托”。 从名字不难发现,其是一种以保险金受益权为底层资产的信托结构,设立方式为:1、委托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生效后,约定未来的保险金(通常基于寿险产生)直接进入指定的信托账户;2、委托人另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将原保单的受益人(如配偶子女)变更为信托公司,使得其有权直接管理和运营,并将信托财产及收益按信托合同约定,分配给信托受益人。

 

(上称1.0模式,如图)

 

作为保险金信托的基础架构,该1.0模式既保留了保险产品固有的“远期杠杆效应”,又充分发挥出信托的“防火墙功能”,使得保险金不因外界纠纷或意外事件而被减损。此外,相较于限制较多的保险受益人身份,该等架构可允许委托人相对自由地设置享有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身份,灵活安排受益的数额、方式,更有利于解决隔代继承、子女婚姻变动、后代子孙生活保障等现实难题。

 

但是,该1.0模式并非完美,其仍存在一个明显缺陷,即投保人在未缴纳完毕保费时先于被保险人去世,则所涉用于设立信托的保单将可能会作为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处理(例如未存在其他遗嘱、遗赠等情形)导致信托架构因保单失效而坍塌。因此,为进一步优化上述问题,业界已推出了2.0模式,即保险、信托合同生效后,经保险公司同意,委托人将原保单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均更换为信托公司,保障后续的保费缴纳持续、稳定,使得该笔保险信托不会因委托人退保或无法续保而影响信托运行。需要注意的是,在该模式下委托人与信托公司建立信托关系后,通常需要要一次性把对应保单余下的保费交给信托公司,这可能会造成一段时期内自有资金紧张的风险,需要委托人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上称2.0模式,如图)

 

由此观之,不论是何种架构,保险金信托的运行核心都是关联保单的有效性和保险金能否按期发放。例如,在某保险金信托合同模板中,有这样的风险告示:“本信托生效后,因受托人不知道发生保险事故而未能及时向保险人申请理赔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未能及时向保险人提供申请理赔所需的材料或者因委托人、信托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及时向受托人提供申请理赔所需的材料等原因导致受托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及时或未能全额取得相应的特定保险金的,或因保单被确认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终止等原因导致我司作为保险金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及时或未能全额取得相应的特定保险金的,将对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实务中信托公司对于可以装入信托架构的保单产品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因此,虽然保险金信托的设立条件比家族信托过千万的门槛要低(约为100-300万人民币终身寿险的总保额,与此对应的期交年保费约为几十万元)。但是,由于合作关系和内部风控合规标准不同,多份不同险种的不同保司的保单能否同时装入一个信托需要委托人向相关机构进行详细咨询,以便根据实际需求设计合理的搭建架构。

案例解析

基于前述解析,保险金信托的基本面貌已经清晰浮现,但一些读者可能仍觉得这种财富传承产品“过于抽象”,为此,下文将根据不同生活场景进行模拟案例解析,以期提供更为具体的实操经验。

 

【场景1:创业家守业之路】

用户画像:

1.委托人张总今年47岁,在大湾区拥有多个实体产业基地,经过长期努力其名下公司终于成为所在行业的领头羊。但是,经济下行的压力和动荡的产业格局都在为未来的债务问题埋下隐患,并且其同行朋友经常找其拆借资金,导致其现金流经常出现不稳定状态。

2.张总的妻子身体欠佳,近期体检查出有较高癌症风险;张总父母健在,但年事已高;张总独子17岁,读高中二年级,但对学业不上心。

 

需求分析:

1.由于张总预感市场行情即将面临滑坡、自身业务可能会被严重冲击导致收入锐减,因此需优先考虑资产隔离的问题:张总在婚姻存续期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且部分个人资金往来可能与公司债务混同;如公司发生严重经营危机,其本人或妻子作为投保人可能会因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而被列为被执行人,导致被迫停保、分割保单现金价值;

2.在未来可预见范围内,张总的父母、妻子均可能产生大笔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必要开支,如自己的公司经营不善,恐影响上述“救命钱”的存取使用;

3.张总希望能激励儿子好好学习,读书成才归来后继承家业。

 

方案设计:

目前张总的家底尚为殷实,因此可考虑购买保额600万元的缴费期三年的杠杆终身寿险。该保单由张总父亲作为投保人缴纳保费,被保人为张总,保单受益人为其父母、妻子和儿子,并在形成保险关系后采取“2.0架构”设立信托,将保单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确保未来的保险金可以作为独立的信托资产按照其意愿分配,例如:

1.医疗保障:妻子、父母的长期护理费和医疗费可以由其向信托公司直接申领(报销)或授权信托公司向医疗机构直付;

2.身故保障:如自己因意外身故,无人照顾妻子、父母,他们可以每年领取定额生活费;同时,将张总表姐设置为保护人(监察人),赋予其监察信托机构是否依约履职的权利;

3.教育激励:如儿子考入QS世界排名前100名的学校并取得本科/硕士/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则分别奖励30万/40万/50万的奖学金;

4.守业激励:如儿子完成学业后到张总指定公司担任高管人员且在职时间超过3年,可以领取守业奖励金20万元。

 

【场景2:复杂婚姻关系下的财富规划】

用户画像:

1.委托人李女士今年40岁,与前夫甲先生在婚内生育了一个名叫小美的女儿,现年19岁正在读大学二年级;前些年,因性格不合在与甲先生离婚后,李女士又遇到了乙先生,二人后来生育了一个名叫小明的儿子,现年8岁;

2.李女士通过创业完成了原始财富积累,其一直都是家庭收入的支柱;现任丈夫乙先生长期赋闲在家,甚至还经常未经她同意拿着她的银行卡就去赌场娱乐,可能已经产生了许多李女士不知晓的外债(赌债)。

 

需求分析:

1.李女士有两个具有血缘关系的孩子,需要针对不同情况设计信托方案:对于已成年的小美,她不仅有未来继续读书深造的计划,还可能将面临结婚的现实压力;对于未成年的小明,他需要长期的照顾并支付由此产生大量费用开销;

2.乙先生有赌博恶习,如不对家庭财富进行合理管控,辛苦挣来的钱将可能全部被他输光;如李女士自己意外身故,作为小明法定监护人的乙先生可能会不当挪用原本属于小明的部分收益用于非法目的,严重影响小明的生活和未来成长;

3.基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时通常要委托人及其配偶到现场“双录”(录音、录像),签署《信托合同》《配偶知情书》等必需文件;因此,即便李女士现任配偶乙先生有涉赌行为,但是如绝对排斥其取得信托受益权,可能会影响信托的顺利落地(如不配合签字),故需要在信托条款中既体现其专属份额,又作出合理限制。

 

方案设计:

李女士可考虑购买保额1000万元的缴费期十年的杠杆终身寿险。该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人均为自己,保单受益人为小明、小美、自己健在的父母、乙先生,并在形成保险关系后采取“2.0架构”设立信托,将保单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确保未来的保险金可以作为独立的信托资产按照其意愿分配,例如:

1.生活保障:小明18岁之前,每月领取定额的生活费,该费用由李女士的父母代为领取并管理使用;小明40岁后,可以一次性申领信托专户中的全部剩余权益(该条款可以确保乙先生不会私自挪用、窃取小明的生活费);乙先生亦每月领取定额的生活费;

2.教育保障:小明和小美未来就读大学并取得本科/硕士/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则分别奖励30万/40万/50万的奖学金(正向激励子女好好学习长大成才);

3.婚姻祝福:在小美和小明未来结婚时,一次性给予祝福金60万(限领取一次, 旨在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并且,小美和小明婚后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归其个人所有,明确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系李女士对其子女的单方赠与(防止因结婚而稀释信托权益);

4.生育祝福:若小美和小明未来与合法配偶生育小孩,每生育一胎可以领取80万的祝福金(鼓励生育,促进家族开枝散叶);

5.公益慈善:如触发信托合同约定的特殊事由导致在世的信托受益人全部丧失受益权,则信托专户中的全部剩余权益一次性捐赠给某慈善基金会,用于环保公益项目(实现委托人的公益理想);

6.违法惩戒:在世的信托受益人如因实施任何犯罪行为而被判处刑罚的,自动失去信托受益权(减轻乙先生赌博恶习对小明的心灵影响,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良好家风)。

 

结束语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国内首单保险金信托产品系中信信托于2014年5月设立;截至2021年末,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有22家,年内累计设立保险金信托6183单。这些数据都指向一个事实,即目前该业务的发展仍处于一个初始阶段,公众对保险金信托的认识更多的是碎片化的某些知名人士的“家务纠纷”,尚未对保险金信托的价值和功能形成完整、全面的了解。而缺乏长远的财务管理,使得大量本可以规避的风险发生在财富持有者身上。“富不贵三代”的魔咒,也在不断提醒着“有产者”们需要多考量家族财富的长远之计。

 

对于遗产的继承处理,《民法典》所设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有确保继承人权益、保护其他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的优势。在发生争议时,“遗产管理人”还能避免因为纠纷产生的财产无人管理或被争议一方强行占有等客观问题。本质上,信托公司作为前述保险金信托架构的受托人,承担的亦类同于“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其对于财富代际传承、增值保值、资产风险隔离都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最后,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就委托人设立保险金信托所涉相关事项提供参考意见如下:

1.如已购买大额寿险保单或类似保险产品,建议咨询保险顾问确认名下保单是否可以对接相关的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如信托公司无法接受部分现存保单作为信托资产,则需考虑通过追加现金的方式进行“组合搭建 ”或考虑重新投保;

2.如未购买大额寿险保单或类似保险产品,则建议以设立信托为出发点,先找合适的信托公司咨询、讨论相关架构,再由其负责寻找适格的合作保险公司,以消除因险种、费率、缴费期不匹配等因素导致的无法搭建信托架构的风险;

3.信托合同是实现委托人百年后的意志和愿望的关键,是否能阻隔风险、财富保值和传递家风美德都依赖于高度定制化的条款(可参见前文案例中的“守业激励条款”“公益慈善条款”及“违法惩戒条款”);但是,如需在模板合同基础上进行定制,信托公司一般会额外收取费用并会进行严格审查,故建议委托人提前咨询律师讨论相关定制条款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相关注释:

05

 

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21-2022》,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2年版,第271页。

 

06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遗嘱继承纠纷审判白皮书(2022年度)》,2023年3月发布。

 

 

撰文/王定力律师

 

 

王定力律师

王定力律师,现任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先后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中山大学并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曾公开发表多篇法学专业文章,熟练掌握法理及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理论研究能力;曾在多个国内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工作,积累了不同业务领域的实践经验,可基于客户需求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就婚姻家事、财富管理业务提供定制化的架构设计和协议文本起草/审查服务;处理各类民事、商事和刑事案件并提供非诉讼争议解决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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