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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源律谈 | 我国刑法下“N号房”参与者的罪与罚
发布时间:2020/3/31 18:06:42  发布者:admin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近日,韩国警方破获了一起性剥削「N号房」案件,据韩媒报道,“N号房”涉及60多个群聊组,会员总数预估多达26万人。这是一起非常庞大的犯罪案件,涉案的参与者甚多,付费会员多达26万人;受害者甚多,全部为女性,最小的年仅11岁;罪名甚多,性质恶劣,依据我国刑法最重可判死刑。此事一出,人神共愤,很多人都认为没有买卖,没有伤害,应对所有参与者进行法律制裁那么,我国刑法下是否每一个“N号房”参与者都是犯罪者?基于官方媒体的报道情况,以下仅从我国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该恶性案件的参与者做一些分析。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到底什么是N号房案件?

N号房案件,是一群犯罪分子在社交平台Telegram上建立多个秘密聊天房间,以被欺诈、诱拐、威胁等非法手段胁迫的女性(包括未成年人)作为性奴役、性侵的对象,并在房间内通过实时共享非法拍摄的淫秽视频和照片,供多达26万付费会员观看或下载牟取暴利的恶性性剥削案件。

 

N号房的参与者、围观者都在其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

一、N号房的建立者、运营者或管理者

N号房的建立者、运营者或管理者是以被欺诈、诱拐、威胁等非法手段胁迫的女性(包括未成年人)作为性奴役、性侵的对象,是直接生产或散播性剥削视频的人。他们通过非法手段直接犯罪或引诱犯罪,继而进行贩卖犯罪行为过程牟取暴利,罪行十分恶劣。简而言之,他们就是这场大规模恶性犯罪案件的主犯,涉嫌的会是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故意伤害罪等刑事罪名。

其中,涉案群组内实时共享直播受害人被性侵、性奴役的在线付费会员多达26万人,已达到“公众场合当众犯罪”之恶劣情节,且最小受害者为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涉嫌强奸罪的,符合强奸罪的从重、加重情节,最重依法可判死刑;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的,符合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加重情节以及猥亵儿童罪的从重情节。

同时,作为N号房的建立者、运营者或管理者,对该群组的建立、解散、会员的加入与删除等事项拥有绝对的管理权限,其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任由淫秽色情图片、视频和信息在数量达26万的群组内会员间传播和交流,获取了亿元巨额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我国刑法的三百六十三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据媒体报道,在聊天房间中,不仅有受害者被性侵、性奴役的视频,还有要求受害者自残、被性虐等视频内容,这很有可能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依照情节的恶劣程度依法可判处不同刑罚。

N号房的建立、运营、管理者涉嫌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二、N号房的26万付费会员——围观者

1、长期观看的普通会员

据媒体报道,N号房实行会员制,根据不同等级收取会费,会员要想长期观看淫秽电子信息必须上传淫秽物品或者污言秽语,也就是说在N号房有部分会员长期同流合污,上传淫秽电子信息供会员间围观享乐。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只要在社会上或网络上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散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即可构成本罪。然而如果该部分会员为了获得更多视频,偷拍别人的私密照片和视频,甚至故意将女性朋友的信息分享给罪犯,把她变成N号房里的“奴隶”的,那么很显然,他们已经从观众变成了实行犯,从围观者变成了加害者,从轻罪到重罪。

2、明知他人实施犯罪长期付费鼓励继续犯罪观看的用户

依据会员观看次数、频率、续费、聊天记录以及N号房房间的宣传信息等情况可判断,N号房案件可能还有一部分会员是明知他人实施性侵、威胁、制作相应犯罪视频的情况下而继续长期、稳定地进行付费、起哄煽动、打赏等行为。虽然N号房的建立者、运营者,即淫秽视频的制作者,是犯罪行为的实行犯,但是前述的该部分会员的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积极推动、刺激、鼓励、煽动犯罪者继续犯罪的犯罪意图,他们主观上明知是在犯罪,客观上却继续为犯罪者提供金钱资助行为,强化了犯罪者的犯罪心理,乃犯罪行为的帮助犯,乃犯罪者的共犯,可论以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理论,以涉嫌强奸罪或者强制猥亵、侮辱罪甚至猥亵儿童罪、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来加以严厉打击。

3、单纯观看的普通的用户

N号房低级的聊天房间内只能看到一些短视频,任何人都可以加入观看。这部分使用者单纯的下载、浏览和个人收藏淫秽电子信息并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像之前的“优衣库”淫秽视频事件,很多的网友也会出于猎奇心理点击在线观看。但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信息,点击、浏览、查阅色情网站都是违法的,一经查证属实,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除了供自己享乐之外,还拿来与朋友“分享”,那就有可能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结语:

在这场大规模的恶性犯罪过程中,N号房的作案者、观看者,白天衣冠楚楚,夜里却是深藏暗处围观他人的不幸,视女性为玩物,在欺辱、侵犯女性中收获快感,他们可能正是某些受害女孩的父亲、兄弟、男友、朋友,他们每一次的观看,都是对无辜女性身体的剥削,他们自私、麻木、纵容、残忍,自以为刑法距离很远,以为法不责众,但我国刑法绝不容忍每一个推动N号房运作的参与者,他们的每一次回眸、每一次辩解、滋生的每一份罪恶都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作者:钟宇明 律师 蔡颖珠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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