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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源律谈 | 新冠疫情下合同的履行及其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20/2/12 18:00:49  发布者:admin

本文背景:201912月武汉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迅速扩散至全国各地。为应对新冠疫情,国家卫健委于2020120日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此后,疫情爆发地的武汉率先采取“封城”“禁行”措施,全国各个省市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相应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交通、封禁公共场所等防控措施,并相继发布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

此次新冠疫情势必对相关企业已订立的合同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对此,合同主体应当及早根据自身情况作出应对,防范法律风险,力争减轻和避免损失。

 

一、新冠疫情具备不可抗力的法定特征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新冠疫情的爆发及后续传染扩散,具有很强的突发性,在法律上已定性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同时其传染源、发病机制和有效治疗方法至今尚未明确。因此,新冠疫情在不少情形下具备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特征,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律定性,各级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相应也具备不可抗力的法定特征。

与本次新冠疫情类似的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针对新型传染病疫情造成的合同履行障碍及相关责任分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中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本次新冠疫情相比“非典”,其态势更加严重和防控措施级别更加严格,参考上述规定,新冠疫情下按照“不可抗力”的定性进行处理的法律适用空间更大。

 

二、 新冠疫情产生不可抗力影响的条件和法律效果

1.前提条件

尽管新冠疫情具备不可抗力的法定特征,但要对已订立合同的履行产生相应法律效果需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因此,新冠疫情及有关防控措施要产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的条件包括:一是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是违约方对合同履行没有过错,如果在疫情发生前合同当事人已经存在瑕疵履行、迟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的情况,违约一方无权主张不可抗力免责。需要注意的是,若合同的订立及履行都是在疫情爆发及有关防控措施实施之后,此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可以理性预见疫情对其合同履行的影响,原则上不能已“不可抗力”来抗辩。

2.法律效果

在满足上述条件且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产生的法律效果包括:一是合同履行义务人全部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只在其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构成免责,若由于不可抗力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共同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则违约方仍应承担相应部分的违约责任,即只能免除不可抗力影响部分的违约责任。二是在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时可行使合同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不可抗力导致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合同各方都有权行使该法定解除权,既可以通知合同相对方解除,也可以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解除合同。

3.附随义务

尽管新冠疫情可以作为特定条件下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但合同当事人还应当关注由此带来的有关附随义务。《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合同履行义务人因新冠疫情导致违约后,有义务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收集提供疫情对合同履行构成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据。另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法》第119条规定,新冠疫情影响期间,合同各方当事人都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

 

三、新冠疫情下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新冠疫情具备不可抗力的法定特征,在特定前提条件下可以对合同履行产生相应法律效果,合同当事人应当尽快主动评估疫情影响程度及履行障碍大小,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商业预期,及早采取合法、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就新冠疫情下已订立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排查受疫情影响的已订立合同。切忌盲目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对于不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应当尽量维持正常履行。

2.及早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进行友好协商,同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3.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为潜在纠纷做好准备。相关证据包括疫情造成合同履行实质障碍的证据(如政府通知公告、企业受疫情影响履行困难的证据)、合同当事人履行通知义务和沟通协商所产生的证据(如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受疫情影响后合同履行成本费用变动情况的证据,等等。

4.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及有关政策变化,及时调整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相关应对和恢复合同履行的准备。

众志成城,共同战“疫”!新冠疫情的防治需要社会各方的通力合作,而其对合同履行带来的法律影响事宜也有赖于各方当事人的妥善应对。希望各方都本着互谅互让之精神,友好协商处理,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作者:陈建华 律师    

        郭益光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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