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2005 年,广州市某中学初三学生上体育课。按照老师安排,学生刘某、黄某、李某等人在羽毛球场地打羽毛球。当刘某与李某打球时,李某将球打出了对方底线。刘某转 身准备去捡球时,站在场外的黄某将球捡起,大力抽击给刘某。刘某没有防备,球正好击中刘某的右眼。刘某顿觉剧痛难忍,倒在地上。老师得知后当即将刘某送往 医院。但经治疗,刘某的视力无法恢复正常,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因各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刘某委托本律师代理向法院起诉,将黄某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黄某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55000元人民币。同时原告认为学校在本次伤害事故中未履行应尽的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焦点:
庭审时,各方对黄某造成刘某伤害及存在过错均无异议,但对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争议很大。原被告均认为学校在上课时没有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注意事项的教育,未履行应尽的监督管理义务,对原告受到的伤害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及处理结果:
根据民法规定,侵权行为人造成他人伤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负有义务的个人或单位未履行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教育部颁 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的学 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
从本案认定的证据看,该体育课教师在上课时已将基本的注意事项向学生进行了交代,该伤害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且学校在伤害发生后立即将受伤学生 送到医院进行诊治,不存在过错。基于此,代理律师在庭后向原、被告进行了相应的法律分析,说服了原告及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不要求学校承担责任,由被告 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一笔赔偿金了结此案。至此,本案纠纷在律师的分析及说服下圆满解决。
(作者:陈建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