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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满平律师评点“许霆案”
发布时间:2008/6/4 15:12:31  发布者:admin

针对近期被媒体争相报道的许霆盗窃金融机构一案,本所主攻刑事业务的陈满平律师就该案的几个重要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许霆的行为是民事上的不当得利,还是一般盗窃罪?是否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其一,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民事关系上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 区别在于,后者是主动的并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比如甲在银行柜台取一万元,营业员误给了二万元,甲的行为是不当得利。但如果是营业员因事走开而甲自 己在柜台拿走二万元,甲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

其二,许霆的行为依法应按盗窃金融机构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柜员机里的钱,当然属金融机构的资金。

因此,许霆的行为,依法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二、判无期还是判五年?还有没有更好的处理办法?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 以上。因此,从适用法律而言,原审一审对许霆判处无期徒刑,是依法做出的判决。但再审时一审改判五年,则更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对原审一审的法官而言,主办许霆案看似简单,其实却是个展示才华的机会。一般而言,判无期是依法做出的正确判决,也可以说是唯一的判决。因为法律规定很明 确,几乎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而且如果减轻不判无期,还会被误以为存在司法腐败。但是,原审判决却不是一个高明的、或者说是伟大的判决。因为许霆案有两个 特别之处,一是柜员机的钱虽属金融机构的资金,但刑法之所以要对盗窃金融机构处于特别的重刑,原因是当时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及其金库。对防卫森严的银 行及其金库进行盗窃,情节恶劣,影响极坏;二是柜员机本身出错,存在引诱犯罪的因素。因此,如果原审一审能基于以上两个原因,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法定刑以 下的适当量刑,并在判决书里讲明理由,即不会引起轩然大波,也能成就一个经典案例。

三、再审二审新理由和新证据的意义?

媒体报道,许霆再审上诉后,辩护人又提出了无罪的新理由和新证据。一是密码相符视为合法交易,二是理论上不可能在系统升级的同时进行机内补款。其 实,这两点并不具有太多的实质意义。因为,关于前者,形式合法并不代表行为合法,否定不了合法形式下的非法目的;关于后者,也同样不能否定许霆从柜员机里 取走巨款的事实,因为不但许霆从未否认,而且还有其他的证据证明。

四、炒作的价值?

舆论对许霆案的改判影响巨大,但为炒作而炒作,就变成了贱卖。对于法律人而言,贱卖的知名度是廉价的,实际上损害了自己的职业形象。一个有职业素养的法律人,应该深知并切戒。

(作者:陈满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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